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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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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巧莲与被告西峡县百货有限责任公司、西峡县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新百利生活广场五里桥店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民一初字第502号 原告:张巧莲,女,60岁。 委托代理人:杨文耀,62岁。 委托代理人:李同新,西峡县城关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西峡县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新百利生活广场五里桥店。住所地: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民一初字第502号

原告:张巧莲,女,60岁。

委托代理人:杨文耀,62岁。

委托代理人:李同新,西峡县城关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西峡县有限责任公司利生活广场五里桥店。住所地:五里桥镇中学对面。

负责人:封光林,该店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金玉平,女,44岁。特别授权。

被告:西峡县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17648280-8。住所地:西峡县南大街72号。

法定代表人:杨建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有成,西峡县法律事务中心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巧莲与被告西峡县百货有限责任公司、西峡县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新百利生活广场五里桥店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巧莲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巧莲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巧莲承担。

审 判 长  李 克

审 判 员  雷 川

代理审判员  庞晓峰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程 晨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