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西丁民初字第62号 被告:卞显恩,男,汉族。 原告王军诉被告时应虎、卞显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受理后,依法有审判员曾宪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军和被告时应虎、被告卞显恩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军诉称:原告与被告时应虎以前因香菇生意经常往来。2015年2月28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时应虎与其合伙人卜某某共欠原告116500元,并承诺于2015年正月十五前还清。到期后,时应虎只付了34500元,剩余82000元一直未付。2015年8月27日,被告卞显恩为时应虎该笔欠款做担保,承诺在欠款没还清之前一直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因无法找到卜某某,现要求被告时应虎偿还原告欠款82000元,被告卞显恩承担保证责任。 被告时应虎辩称:原告所诉欠款属实,被告同意偿还该欠款。这款是被告和卜某某合伙做香菇生意共同欠原告的。被告在偿还给原告后,将来向卜某某追偿。但被告现在无能力一次性还清欠款,希望原告给一个还款期限。 被告卞显恩辩称:被告时应虎是自己的舅舅,自己为被告时应虎担保属实。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时应虎之间有香菇生意方面的往来。2015年2月18日,被告时应虎和其合伙人卜某某给原告王军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欠条今欠王军人民币壹拾壹万陆仟伍佰元正(116500元)。欠款人:时应虎卜某某于正月15前结清2015年2月18号”。欠条出具后,被告时应虎偿还欠款34500元,剩余欠款82000元未付。被告卞显恩自愿为其舅舅(即被告时应虎)的剩余欠款82000元作担保,并于2015年8月27日给原告王军出具担保书一份,内容为“担保书本人承诺自愿为时应虎欠王军香菇款2015年2月18日欠条一事作担保,在此欠款还清之前,本人一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卞显恩2015.8.27”。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欠条、担保书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时应虎与案外人卜某某欠原告王军香菇款,有其二人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时应虎承认与卜某某为合伙关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原告持欠条要求被告时应虎偿还剩余欠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卞显恩自愿为剩余欠款82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其给原告出具的担保书为证,本院也予以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时应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王军欠款82000元。 二、被告卞显恩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以上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被告时应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曾宪本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