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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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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关创辉广告与西峡县名门机械加工有限公司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城民初字第433号 原告:城关创辉广告。 经营人:姬松涛,男,回族,生于1979年3月7日。 被告:西峡县名门机械加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封彦波,男,回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城关创辉广告诉被告西峡县名门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城民初字第433号

原告:城关创辉广告

经营人:姬松涛,男,回族,生于1979年3月7日。

被告:西峡县名门机械加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封彦波,男,回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城关创辉广告诉被告西峡县名门机械加工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书面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城关创辉广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城关创辉广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0元,减半收取390元,由原告城关创辉广告承担。

审 判 长  曹正伟

审 判 员  李文侠

人民陪审员  申 远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 婧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