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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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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学江诉被告杨晓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丁民初字第19号 原告:李学江,男。 被告:杨晓武,男。 原告李学江诉被告杨晓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曾宪本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别小惠、岳阳组成合议庭,公开

河南省西峡县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西丁民初字第19号

原告:李学江,男。

被告:杨晓武,男。

原告李学江诉被告杨晓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曾宪本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别小惠、岳阳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学江诉称:被告杨晓武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5年元月13日由王会芹担保向原告借款1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至2015年元月22日止。同日,被告杨晓武又以相同理由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口头约定10日内还款。两笔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杨晓武催讨,被告杨晓武以种种理由推脱。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杨晓武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西峡县公安局于2015年5月7日作出西公(经)立字(2015)0442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被告杨晓武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

本院审理后认为:公安机关已经对被告杨晓武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原告的损失应通过刑事追赃的方式解决,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若经司法机关查明被告杨晓武不构成犯罪,原告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学江对被告杨晓武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5820元,退回原告李学江。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曾宪本

人民陪审员  别小惠

人民陪审员  岳 阳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