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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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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基力勘测有限公司与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西民二初字第173号 原告:南阳市基力勘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甲勋,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永堂,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建康,经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西民二初字第173号

原告:南阳市基力勘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甲勋,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永堂,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建康,经理。

原告南阳市基力勘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杜继昌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宋冬、人民陪审员李国迪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永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12月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基坑护坡工程承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河南省西峡县龙成社区05地块38#、39#、42#、44#楼基坑护坡交给原告施工,由原告包工、包料、包设备、包进度、包安全;同时约定实际工作量以原被告双方共同测量的结果签字为准,工程单价78元/㎡,不含税金;工程款的拨付方式以原告设备人员进场后被告付给原告生活费、备料款20000元,每栋楼基坑护坡施工完毕付该栋楼已完工程的90%工程款,当该工程护坡施工全部完成且项目部验收签字后十五天内结清全部工程款,工程款的结算以共同丈量的实际施工护坡面积为结算标准,结算工程款时原告只开收据不开发票。原告在进场后如约完成全部基坑护坡任务,被告也在实地测量后分别于2014年1月12日、2014年3月26日、2014年4月11日向原告出具38#、39#、42#、44#楼基坑护坡面积统计清单3份及基坑护坡面积汇总表一份,3份统计清单分别载明原告完成基坑护坡面积38#、39#楼合计为2628.25㎡,42#楼为1885.48㎡,44#楼为1825㎡,基坑护坡面积汇总表除分别载明前述工程量外,同时载明被告应向原告合计支付工程款494420.94元。截止起诉之日,被告除支付90000元工程款和应当扣除的电费4288元外,被告仍欠原告工程款400132.94元未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400132.94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4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

原告针对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1.原被告签订的《基坑护坡工程承包合同》1份,证明:被告将位于西峡县龙成社区05地块38号、39号、42号、44号楼基坑护坡任务发包给原告施工及双方就工程的承包方式、工程量及造价、工程款的拨付及结算方式等事项进行了约定。2.被告的工商登记公示信息资料1份,证明被告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基本情况。3.西峡县龙城社区05号地块施工现场照片6张,证明被告为原告所承包的38号、39号、42号、44号楼基坑护坡任务所在项目工程的总承包人的事实。4.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基坑护坡面积统计清单3份及基坑护坡面积汇总表1份,证明:原告按照《基坑护坡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共计完成了基坑护坡施工面积6338.73㎡,工程金额为494420.94元,已支付90000元,扣除4288元电费,被告实际欠付原告工程款400132.94元。5.原告公司龙成社区5号工地施工负责人赵某某证言,证明基坑护坡面积汇总表是从被告公司龙成社区项目经理朱某处和财务处得来,证明总工程款是499420.94元。6.原告公司在西峡龙成社区工地喷浆施工员孙保拴出庭证言,证明西峡龙成社区工地38#、39#、42#、44#楼基坑护坡是原告公司施工,总施工面积6300多平方,总工程款49万余元,被告已支付给原告工程款90000元。

被告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供答辩状及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7日,原被告签订《基坑护坡工程承包合同》,被告合同甲方,原告为合同乙方,合同约定:“一、甲方把龙成社区05地块38#、39#、42#、44#楼基坑护坡任务交给乙方施工,并按双方协定方案进行施工。二、安全责任:乙方在进入工地后应听从甲方安排进行施工工作,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因外部阻挠施工(地方阻止施工、材料进场一类事件)应有甲方协调,以保证正常施工,甲方确保场地三通一平(路通、电通、水通,施工现场平整)。三、质量控制:成品铁丝网φ1㎜,网格间距5㎝×5㎝,喷砼厚度3㎝。四、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设备、包进度、包安全。五、工程量及工程造价:龙成社区05地块38#、39#、42#、44#楼基坑护坡任务;实际工作量以双方共同测量的结果签字为准,结算工程款。本工程单价挂成品网砼喷射护坡78元/㎡,不含税金。六、工程款的拨付:乙方设备人员进场后,甲方付给乙方生活费、备料款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工程款拨付:每栋楼基坑护坡施工完毕,付该栋楼已经完工的90%工程款,当该工程护坡施工全部完成且项目部验收签字后十五天内结清护坡施工的全部工程款(工程款以双方共同丈量的实际施工护坡面积为结算标准);结算工程款时乙方只开收据不开发票。七、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壹份,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被告在合同尾部甲方盖章处加盖公章,甲方代表朱某签字。原告在乙方合同尾部乙方盖章处加盖公章,乙方代表赵某某签字。

合同签订后,原告即组织人员进入西峡县龙成社区工地进行基坑护坡喷浆施工。截止2014年3月份,原告完成的总工程量经被告公司验收计量为6338.73㎡,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78元/㎡计算,总工程价款应为494420.94元。其中:38#楼、39#楼基坑护坡施工面积2628.25㎡,按照单价78元/㎡计算工程款为205000元,被告公司工程负责人徐某于2014年1月12日向原告出具计量单并加盖龙成集团5号地块工程项目部印章;42#楼基坑护坡施工面积1885.48㎡,被告公司工程技术员张某某于2014年3月26日向原告出具工程计量单并签名;44#楼基坑护坡施工面积1825㎡,被告公司工程技术员赖某某于2014年4月11日向原告出具工程计量单并签名。截止2015年2月,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共计90000元,扣除原告应付的施工电费4288元,被告仍欠原告的工程款为400192.94元(494420.94元-90000元-4228元)。

另查明:原告南阳市基力勘测有限公司具有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勘察)丙级施工资质,资质证书编号:B241026723,有效期至2020年5月29日。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及相关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承建的西峡县龙成集团龙成社区5号地块基坑护坡施工分包给原告南阳市基力勘测有限公司,双方均应按照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在与被告签订合同后即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已经施工完毕的工程量经过被告工程技术人员的验收并向原告出具工程计量单,作为该基坑护坡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原告诉请被告付拖欠的工程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约定应当在工程验收签字后十五天内结清护坡施工的全部工程款,故被告最迟应当在2014年4月26日之前向原告支付全部工程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欠付工程款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工程结算之日计算利息,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自2014年4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南阳市基力勘测有限公司工程款400132.94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4月27日至付清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96元,由被告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杜继昌

审 判 员  宋 冬

人民陪审员  李国迪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庞淑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