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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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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某某与张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委托代理人:宋广森,男,生于1949年2月12日,汉族,一般代理。 被告:张某某,女,生于1970年3月19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芦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芦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委托代理人:宋广森,男,生于1949年2月12日,汉族,一般代理。

被告:张某某,女,生于1970年3月19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芦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芦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芦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芦某某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