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西民二初字第546号 原告:董国富,男,汉族。 被告:刘国录,男,汉族。 被告:杜会超,男,汉族。 原告董国富诉被告刘国录、杜会超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相军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5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国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杜会超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国富诉称:2013年12月1日,刘国录在原告处借200000元,由杜会超担保,期限6个月,月息2‰,借款后,二被告本息未付。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 被告刘国录辩称,借款未还原告所述属实,但我与他人合伙建房,现没有现金偿还。 被告杜会超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状及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介绍相识,2013年12月1日,被告刘国录因做生意急需用款,要求原告借款200000元。原被告双方协商后签订了借款担保合同书,由被告杜会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为借款到期后二年。约定借款期限5个月,自2013年12月1日起至2014年5月1日止,借款按月息2分计算,每月1日结付利息。借款担保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原告董国富将200000元交给被告刘国录后,当即二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据:“借据:今借董国定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借款人刘国录,担保人:杜会超,2013年12月1日。”此后,被告刘国录将利息结至2014奶奶5月30日,下欠借款200000元及利息未付。 上述事实,有借款担保合同、借据、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董国富、被告刘国录达成借款合同后将款交付给被告刘国录使用,并约定了借款期限和利息。双方形成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杜会超自愿为双方借款提供担保,并约定为连带责任的担保方式,担保期限为借款到期后二年。故双方的担保合同成立,被告杜会超应当对刘国录街道董国富200000元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国录应当偿还给原告借款200000元及利息。被告杜会超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的主动放弃,不影响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国录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董国富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5月31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判决限定之日止)。被告杜会超对200000元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刘国录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至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相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