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城民初字第573号 原告:乔正文,男,生于1969年11月15日,汉族。 法定代表人:范跃华。 原告乔正文诉被告郑州市永茂商贸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乔正文诉称:2014年8月22日,原、被告签订货物委托运输协议书,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托运钢板,不含税每吨85元。经结算,被告欠原告运费共计158473.9元。经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为此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付的运费款158473.9元。 本院认为:本院依照原告诉状提供的被告住址“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155号四楼”向其送达开庭手续,经查该地址并无此公司。经向原告释明,原告无法补充提供被告其他准确信息,本院无法送达。故此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乔正文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470元,退回原告乔正文。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丽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