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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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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全付与被告丁恩全、徐大峰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被告丁恩全。 被告徐大峰。 原告张全付与被告丁恩全、徐大峰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全付及其委托代理人孙付强、被告丁恩全、徐大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全付诉称:二被告分别

被告丁恩全。

被告徐大峰。

原告张全付与被告丁恩全、徐大峰为民间借贷纠纷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全付及其委托代理人孙付强、被告丁恩全、徐大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全付诉称:二被告分别于2011年9月20日、12月3日两次以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现金共计5500元,并口头约定到期归还,到期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拒不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清偿借原告现金5500元,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至该笔借款还清之日止。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的成立,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份;

(2)、欠条二份。

被告丁恩全、徐大峰辩称:原告是2009年给我办的资格证,5500元是办资格证的钱,原告给我办的是假资格证,我不给原告钱,我要求原告给我损失。

被告丁恩全、徐大峰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材料。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对本案的事实确认如下:

二被告分别于2011年9月20日、2011年12月3日两次以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现金共计5500元,被告徐大峰给原告出具欠条两份,内容分别为:“今借老张贰仟元(2000)元借款人:徐大峰.丁恩全2011年9月20号”,“欠条.今欠老张叁仟伍佰元(3500)、欠款人丁恩全、徐大峰2011年12月3号下午”。该款经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被告推拖不还,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清偿欠款5500元。

另查明:1.两次借款上的签名均有被告徐大峰签的字。2.被告徐大峰与被告丁恩全系夫妻关系。

综上事实,本院认为:被告徐大峰自2011年9月20号、2011年12月3号两次共向原告借款5500元,该事实由被告徐大峰书写的欠条为凭。原、被告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清偿欠款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丁恩全与被告徐大峰系夫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该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告要求被告丁恩全支付欠款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丁恩全、徐大峰在庭审中明确表示5500元是办资格证的钱,原告给被告办的是假资格证,要求原告赔偿损失的请求,因二被告未向法庭提供充足证据,故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丁恩全、徐大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全付支付欠款5500元,并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丁恩全、徐大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麻俊鹏

审 判 员  许冬梅

人民陪审员  李晓锋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煜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