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方独民初字第135号 原告:徐帅。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帅诉被告李远航、王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帅于2015年9月29日以愿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樊强东负担。 审 判 长 麻俊鹏 审 判 员 李剑光 人民陪审员 李晓锋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煜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