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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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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帅诉被告李远航、王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方独民初字第135号 原告:徐帅。 被告:李远航。 被告:王超。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帅诉被告李远航、王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帅于2015年9月29日以愿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方独民初字第135号

原告:徐帅。

被告:李远航

被告王超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帅诉被告李远航王超民间借贷纠纷案过程中,原告徐帅于2015年9月29日以愿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樊强东负担。

审 判 长  麻俊鹏

审 判 员  李剑光

人民陪审员  李晓锋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煜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