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方民初小第124号 原告朱丙义。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丙义与被告仝云军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朱丙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丙义负担。 审 判 长 麻俊鹏 审 判 员 许冬梅 人民陪审员 李晓锋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煜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