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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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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光磊与被告耿明玲、薛杨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被告耿明玲。 被告薛杨。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田金洲,方城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光磊与被告耿明玲、薛杨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

被告耿明玲。

被告薛杨。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田金洲,方城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光磊与被告耿明玲、薛杨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光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538元,由原告赵光磊负担。

审判员  许冬梅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