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高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荣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某诉称:原、被告系同村村民,经人介绍订婚,于1998年4月1日办理结婚登记,1999年3月18日生育长子取名赵某甲,2004年10月30日生育次子赵某乙,现两个儿子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但不久被告恋上网上聊天、打牌、并感情出轨,为此原、被告发生争执,被告不仅不听劝解,反而于2011年9月16日外出后,便杳无音信,至今下落不明,夫妻分居生活已长达3年之久,致使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奈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两个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的成立,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结婚证复印件一份; (3)户口本复印件五份; (4)村委证明两份; (5)赵付来、赵松才、赵某乙、赵某甲的当庭证言。 被告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陈述,确定如下法律事实: 原、被告经人介绍订婚,于1998年4月1日办理结婚登记,1999年3月18日生育长子取名赵某甲,2004年10月30日生育次子赵某乙。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自2011年被告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期间没有履行家庭、夫妻义务,导致原、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彻底裂为由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两个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 综上法律事实,本院认为:被告高某在家庭生活中,因为琐事生气后离家出走,不履行夫妻义务,原、被告分居已满两年,应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请求判令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子女抚养,由于被告高某下落不明,无法履行抚养子女义务,婚生儿子赵某甲、赵某乙应随原告生活,抚养费暂由原告自理。被告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其对自身所享有的诉讼抗辩权利的放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高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儿子赵某甲、赵某乙随原告赵某某生活,抚养费暂由原告自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麻俊鹏 审 判 员 许冬梅 人民陪审员 李晓锋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煜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