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11月18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于1998年9月22日婚生长女赵某乙,2008年2月28日婚生长子赵某丙。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生气,加之被告不能做主,不尽父、夫之责,而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于2014年年初即离家至今与被告分居,双方现仅有夫妻之名,而无夫妻之实。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赵某乙、儿子赵某丙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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