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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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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诉被告马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方博民初字第126号 原告刘某某,女,1974年5月20日生。 被告马某某,男,1974年6月12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马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方博民初字第126号

原告某某,女,1974年5月20日生。

被告某某,男,1974年6月12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曹天祥

审 判 员  贾建锋

人民陪审员  李新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邓富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