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方博民初字第109号 原告王某,女,1963年1月20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建林,河南仁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荣正,方城县赵河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魏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条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 判 长 曹天祥 审 判 员 贾建锋 人民陪审员 李新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邓富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