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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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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被告魏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方博民初字第109号 原告王某,女,1963年1月20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建林,河南仁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某某,男,1963年3月12日生。 委托代理人高荣正,方城县赵河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方博民初字第109号

原告王某,女,1963年1月20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建林,河南仁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男,1963年3月12日生。

委托代理人高荣正,方城县赵河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被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条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 判 长  曹天祥

审 判 员  贾建锋

人民陪审员  李新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邓富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