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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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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诉被告刘某甲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方博民初字第67号 原告李某甲,女,1987年4月14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1957年3月24日生。 被告刘某甲,男,1986年6月9日生。 原告李某甲诉被告刘某甲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方博民初字第67号

原告某甲,女,1987年4月14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1957年3月24日生。

被告某甲,男,1986年6月9日生。

原告李某甲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甲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之间婚姻感情基础不好,被告脾气暴躁,结婚之初就有无端打骂原告的现象,之后原被告之间经常吵架。2015年3月24日晚,被告刘某甲纠集刘某丁、刘某戊、陈某某、田某某4人无故将原告非法拘禁并殴打致伤。故依法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两个儿子刘某乙、刘某丙由被告抚养;3、分割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一次性支付赔偿金10万元给原告;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的成立,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原告身份证、户口证明;

结婚登记审查材料;

照片5张。

经原告李某甲申请,法院向方城县公安局博望派出所依法调取以下证据材料:1、方公(博)捕字(2015)0254号逮捕证;2、方公(博)捕通字(2015)0253号逮捕通知书;3、方检侦监批捕(2015)197号批准逮捕决定书;4、对陈某某

被告刘某甲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无答辩意见,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甲与被告刘某甲于2008年12月1日登记结婚,于2007年12月19日生育长子刘某乙,2011年7月30日生育次子刘某丙。2015年3月24日,被告刘某甲伙同他人非法拘禁并殴打原告李某甲,致使原告轻伤。故原告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两个儿子刘某乙、刘某丙由被告抚养;3、分割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一次性支付赔偿金10万元给原告;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以与被告刘某甲婚后感情不和,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且被告刘某甲对原告进行非法拘禁并且殴打致轻伤,应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应予以支持。因婚生儿子刘某乙、刘某丙现跟随被告父母生活,但不管刘某甲现下落不明,故原告请求由被告抚养儿子刘某乙、刘某丙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因被告未到庭,共同财产无法查清,故原告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本案暂不予处理。原告请求由被告支付赔偿金10万元的请求,因原告未提出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视为对其抗辩权的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李某甲与被告刘某甲离婚。

二、原告李某甲与被告刘某甲婚生儿子刘某乙、刘某丙暂由原告李某甲抚养,抚养费暂由原告李某甲负担。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曹天祥

审 判 员  贾建锋

人民陪审员  李新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邓富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