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北民初字第685号 原告安阳市辉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盘庚街中段辉龙城市家园内。 法定代表人崔国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牛红生,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晓雪,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珑。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市辉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程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市辉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辉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市辉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阳市辉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庆生 审 判 员 陈新玲 人民陪审员 李 敏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梦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