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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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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军与安阳珍珍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北民初字第909号 原告张海军。 委托代理人彭万鑫,安阳市北关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安阳珍珍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胜利路103号。组织机构代码:07680961-5。 法定代表人张来顺,经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北民初字第909号

原告海军

委托代理人彭万鑫,安阳市北关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安阳珍珍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胜利路103号。组织机构代码:07680961-5。

法定代表人张来顺,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红顺,男,该公司实际经营者,住安阳市北关区驴市街17号1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军诉被告安阳珍珍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纷一案中,原告张海军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海军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海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海军负担。

审 判 长  刘庆生

审 判 员  陈新玲

人民陪审员  徐 睿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