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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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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素香与王桂英、郑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北民初字第978号 原告吴素香。 委托代理人董保平,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桂英。 委托代理人郑波。 委托代理人张静方,河南九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岚。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素香诉被告王桂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北民初字第978号

原告吴素香。

委托代理人董保平,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桂英

委托代理人郑波。

委托代理人张静方,河南九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岚。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素香诉被告桂英、郑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素香于2015年9月10日以双方同意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素香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素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26元,减半收取2213元,由原告吴素香负担。

审 判 长  刘庆生

人民陪审员  陈 杨

人民陪审员  李 敏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梦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