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北民初字第978号 原告吴素香。 委托代理人董保平,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波。 委托代理人张静方,河南九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岚。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素香诉被告王桂英、郑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素香于2015年9月10日以双方同意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素香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素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26元,减半收取2213元,由原告吴素香负担。 审 判 长 刘庆生 人民陪审员 陈 杨 人民陪审员 李 敏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梦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