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北民初字第1009号 原告安阳市文峰区晓鹏烟酒批零部,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安馨园二区。 经营者贾海良。 委托代理人许中伟,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北斗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滑县文明路世纪广场一区M4。 法定代表人冯现昌,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市文峰区晓鹏烟酒批零部诉被告河南北斗安防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市文峰区晓鹏烟酒批零部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文峰区晓鹏烟酒批零部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市文峰区晓鹏烟酒批零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阳市文峰区晓鹏烟酒批零部负担。 审判员 刘庆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