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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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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美丽家物业服务中心与张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北民初字第1217号 原告安阳市美丽家物业服务中心,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友谊路17号。 法定代表人李强,该公司经理。 被告张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市美丽家物业服务中心诉被告张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北民初字第1217号

原告安阳市美丽家物业服务中心,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友谊路17号。

法定代表人李强,该公司经理。

被告张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市美丽家物业服务中心诉被告张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中,原告安阳市美丽家物业服务中心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美丽家物业服务中心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市美丽家物业服务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阳市美丽家物业服务中心军负担。

审判员  刘庆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