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北民初字第1007号 原告范丙军。 被告郝树平。 被告国家体育总局安阳航空运动学校,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胜利路41号院。 法定代表人金达敏。 委托代理人刘用田,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永彬,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新建路9号。。 法定代表人张玉平,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丙军诉被告郝树平、国家体育总局安阳航空运动学校、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丙军于2015年8月1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范丙军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丙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83元,减半收取1041.5元,由原告范丙军负担。 审 判 长 刘庆生 审 判 员 陈新玲 人民陪审员 李 敏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明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