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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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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跃生与安阳市百货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北民初字第475号 原告沈跃生。 被告安阳市百货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东风路33号。 法定代表人韩瑞光,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司伟忠,男,安阳市百货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郭震,河南中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北民初字第475号

原告沈跃生。

被告安阳市百货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东风路33号。

法定代表人韩瑞光,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司伟忠,男,安阳市百货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郭震,河南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跃生诉被告安阳市百货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沈跃生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跃生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跃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沈跃生负担。

审 判 长  刘庆生

审 判 员  陈新玲

人民陪审员  李 敏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郑方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