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北民初字第475号 原告沈跃生。 法定代表人韩瑞光,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司伟忠,男,安阳市百货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郭震,河南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跃生诉被告安阳市百货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沈跃生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跃生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跃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沈跃生负担。 审 判 长 刘庆生 审 判 员 陈新玲 人民陪审员 李 敏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郑方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