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北民初字第1135号 原告杨红光。 委托代理人邢永光,河南殷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荣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东风路洹瀛宾馆三楼300、301房间。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红光诉被告阳市荣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红光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红光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红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6元,减半收取278元,由原告杨红光负担。 审判员 刘庆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