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民初字第224号
原告孟水根。
委托代理人王海泉,河南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水根诉被告许昌煤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孟水根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5189元,由原告孟水根负担。
审 判 长 朱雅乐
审 判 员 尤 薇
代理审判员 肖永强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京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