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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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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辉诉许昌军分区干休所门诊部(医院)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民初字第263号 原告张建辉。 委托代理人周雅楠,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红涛,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许昌军分区干休所门诊部(医院)。 法定代表人胡松山。 本院在审理张建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民初字第263号

原告张建辉。

委托代理人周雅楠,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红涛,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许昌军分区干休所门诊部医院)。

法定代表人胡松山。

本院在审理张建辉诉许昌军分区干休所门诊部医院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张建辉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建辉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身权利的真实意思,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建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建辉负担。

审 判 长  朱雅乐

审 判 员  尤 薇

代理审判员  肖永强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京京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