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民初字第263号
原告张建辉。
委托代理人周雅楠,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红涛,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法定代表人胡松山。
本院在审理张建辉诉许昌军分区干休所门诊部(医院)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张建辉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建辉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身权利的真实意思,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建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建辉负担。
审 判 长 朱雅乐
审 判 员 尤 薇
代理审判员 肖永强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京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