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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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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双丰高速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方杰、河南鹏劳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劳终字第000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并案原告)河南双丰高速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北二路66号53号楼1层11号。 法定代表人陈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强,该公司工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劳终字第000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并案原告)河南双丰高速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北二路66号53号楼1层11号。

法定代表人陈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强,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吴立浩,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并案被告)张方杰,男。

委托代理人张万立,方城县恒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鹏劳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路24号润华商务花园D座2楼。

法定代表人李民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樊留生,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河南双丰高速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方杰、被上诉人河南鹏劳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河南双丰高速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方城县人民法院(2014)方民劳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双丰高速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黄强、吴立浩,被上诉人张方杰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万立,被上诉人河南鹏劳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樊留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方城县人民法院(2014)方民劳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方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10元,退还给上诉人河南双丰高速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审 判 长  张红彦

审 判 员  陈立丽

代理审判员  刘 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 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