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劳终字第000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聂海,男。 委托代理人樊显坤,河南国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阳市新华东路1426号。 法定代表人吴明举,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鲁德国,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聂海与被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宛城区人民法院(2013)宛民初字第2431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聂海及其委托代理人樊显坤、被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鲁德国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宛城区人民法院(2013)宛民初字第243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宛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1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刘洪海 审 判 员 陈立丽 代理审判员 刘 涛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 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