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劳终字第000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龚文华,男。 委托代理人刘明顺,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住所地:南阳市独山大道与范蠡路交叉口东北角。 负责人陈志刚,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贺玉平,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龚文华与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0日作出(2014)宛民初字第1157号民事判决,龚文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龚文华的委托代理人刘明顺,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贺玉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4)宛民初字第1157民事判决。 二、发回宛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上诉费予以退还。 审判长 张红彦 审判员 刘洪海 审判员 陈立丽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