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劳终字第000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户林生,男。 委托代理人张鹏云,河南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河县民政局,住所地唐河县新春街1291号。 法定代表人王保山,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冯广毅,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崔玉增,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户林生与被上诉人唐河县民政局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唐河县人民法院(2014)唐民一初字第2743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户林生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鹏云,被上诉人唐河县民政局委托代理人冯广毅、崔玉增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唐河县人民法院(2014)唐民一初字第274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唐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10元,退还给上诉人户林生。 审 判 长 刘洪海 审 判 员 陈立丽 代理审判员 刘 涛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 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