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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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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林生与唐河县民政局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劳终字第000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户林生,男。 委托代理人张鹏云,河南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河县民政局,住所地唐河县新春街1291号。 法定代表人王保山,该局局长。 委托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劳终字第000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户林生,男。

委托代理人张鹏云,河南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河县民政局,住所地唐河县新春街1291号。

法定代表人王保山,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冯广毅,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崔玉增,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户林生与被上诉人唐河县民政局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唐河县人民法院(2014)唐民一初字第2743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户林生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鹏云,被上诉人唐河县民政局委托代理人冯广毅、崔玉增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唐河县人民法院(2014)唐民一初字第274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唐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10元,退还给上诉人户林生。

审 判 长  刘洪海

审 判 员  陈立丽

代理审判员  刘 涛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 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