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王自钦。 委托代理人:王范,河南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庆春与被告王自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孟庆春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孟庆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孟庆春负担。 审 判 长 麻俊鹏 审 判 员 李剑光 人民陪审员 李晓锋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煜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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