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方独民初字第81号 被告白瑞三。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付与被告白瑞三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金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金付负担。 审 判 长 麻俊鹏 审 判 员 许冬梅 人民陪审员 李晓锋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煜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