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侯茂合、匡瑞华、匡瑞菊与卫辉市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2015)卫民初字第1266号 原告侯茂合。 原告匡瑞华。 原告匡瑞菊。 委托代理人袁明胜。 被告卫辉市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卫辉市建设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刘永民,任该公司经理。 上列三原告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三原告向本院提

(2015)卫民初字第1266号

原告侯茂合。

原告匡瑞华

原告匡瑞菊。

委托代理人袁明胜。

被告卫辉市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卫辉市建设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刘永民,任该公司经理。

上列三原告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三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三原告侯茂河、匡瑞华、匡瑞菊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由三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杨成勇

审判员  王尚顺

陪审员  原 瑞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