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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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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辉市鹏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与李长喜、李满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第一被告对原告提供的二被告签订的承包协议认为没有原件不予质证。第二被告等六人的证明不属实,应以承包协议的内容来确定从5月2日开始履行,原告和第二被告等六人恶意串通侵害被告李长喜的利益。新乡市水利局的文件是关于原告建设方案初审意见的报告,并

第一被告对原告提供的二被告签订的承包协议认为没有原件不予质证。第二被告等六人的证明不属实,应以承包协议的内容来确定从5月2日开始履行,原告和第二被告等六人恶意串通侵害被告李长喜的利益。新乡市水利局的文件是关于原告建设方案初审意见的报告,并非正式批文,且文件中注明驾校新建项目涉及的土地树木问题,应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方可开工。该证据不能证明原告所主张的诉请。省水利厅的行政许可决定书也非正式批文,同样决定书中提及项目涉及土地树木问题需办证。不能证明二被告侵害了原告的权益。第一被告的起诉书及金水区法院和郑州中院的判决书,只能证明原告侵害了被告李长喜的权益,判决书并未确定二被告签订的协议属无效,也没有认定被告侵害了原告的权益。卫辉市人民政府的文件与行政复议决定书与本案没有关系,也不能证明二被告签订协议侵害了原告的权益。新乡市水利局新水管(2015)31号文件及2015年6月23日卫辉市河道管理处暂收5万元收条,该文件是基于水利厅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作出的批复,没有涉及到该案土地问题,不能证明原告对涉案土地享有权益。暂收条属于白条且没有注明款项性质及用途,法院应当不予认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