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原告患有精神病,时好时坏。2013年经人介绍原、被告相识,2013年农历8月份结婚。2014年农历5月5日生育女儿任某甲。婚前双方没有感情,婚后,被告及其家人嫌弃患病的原告,对原告辱骂、殴打,有病不予治疗。双方于2014年9月份离婚。后在被告保证给原告看病及不虐待原告的情况下于2014年11月复婚。复婚之后,被告及其家人对原告态度没有任何改变,仍然是原告犯病不让进门,且不予治疗。2015年4月5日,原告回家再次被拒之门外,导致原告病情加重,被送往精神病院住院治疗。被告对没有任何生活来源和自理能力的原告不尽抚养义务,致使夫妻关系难以维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由被告抚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