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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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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营春与李金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2015)卫民初字第1071号 原告郝营春。 被告李金秀。 原告郝营春诉被告李金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23日诉至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

(2015)卫民初字第1071号

原告郝营春。

被告李金秀。

原告郝营春诉被告李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23日诉至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郝营春撤回对被告李金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袁培海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