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民初字第1227号 原告张秀华。 被告谢文华。 原告张秀华诉被告谢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3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4年2月1日向原告借现金5万元,投资共同美分,保证四个月还本金,且有证人李某某、于某某作证,并出具了手续。故要求被告偿还原告4.5万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作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