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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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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志刚与赵秀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款,有借款条为证,被告理应偿还。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万元的请求,因原告已取被告工资款17920元,被告称取被告款17920元应作为利息,借因条上未载明约定利息,故原告所取被告17920元应作为本金计算。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从起诉之日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款,有借款条为证,被告理应偿还。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万元的请求,因原告已取被告工资款17920元,被告称取被告款17920元应作为利息,借因条上未载明约定利息,故原告所取被告17920元应作为本金计算。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从起诉之日起按每元每月2分计算利息,因未约定利息,故应按同期银行利率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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