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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王自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中民一终字第10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自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中民一终字第10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自选。

上诉人(原审被告)吕二凡。

以上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金世贵,长垣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坤然。

委托代理人王见堂。

委托代理人张西好。

上诉人王自选、吕二凡与被上诉人王坤然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王坤然于2014年3月17日向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自选、吕二凡赔偿王坤然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伤残补助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81303.52元。原审法院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2014)长民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王自选、吕二凡不服原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6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王坤然与王自选、吕二凡夫妇系同村村民,王自选、吕二凡经营一辆玉米联合收割机。2013年9月,王自选、吕二凡雇佣王坤然干活,2013年9月13日,王坤然上车作业时,玉米堵塞,王坤然用手拽玉米秆,导致右手受伤,随被送往河南宏力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手毁损伤、右手第3、第4、第5掌骨及示指近节指骨骨折,住院84天(2013年9月13日至2013年12月6日),王自选、吕二凡支付医疗费23597.18元。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于2014年6月13日作出豫新乡医学院司鉴中心(2014)临鉴字第60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王坤然右手伤情构成六级伤残,花鉴定费700元,王坤然支出交通费500元。

另查明,王坤然共弟兄二人,其父王见堂1951年6月10日出生,其母张素娟1964年4月14日出生。

原审认为:本次纠纷中,王坤然为王自选、吕二凡开玉米收割机,双方形成雇佣关系,王坤然作为雇员,在雇佣过程中受伤,雇主王自选、吕二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对王坤然要求王自选、吕二凡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伤残补助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对王坤然称,其已支付医疗费2500元,因未提交相关证据,王自选、吕二凡也不予认可,故对此意见,原审法院不予采信。王坤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雇佣过程中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慎将手致伤,其自身具有一定过错,其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承担比例以王坤然承担40%,王自选、吕二凡承担60%为宜。因此事故致王坤然构成六级伤残,给王坤然精神上造成了较大影响,王坤然要求精神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但其要求赔偿数额过高,原审法院酌定为20000元。王坤然的损失共计有:医疗费23597.18元,误工费6339.08元(从2013年9月13日受伤之日计算至2014年6月13日定残前一日,计273天,按2013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475.34元计算,8475.34元÷365天×273天),护理费5649.07元(按2013年度河南省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29041元计算,71天,一人护理计算,29041元÷365天×71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245元(按每天15元,住院83天计算,15元×83天),营养费1245元(按每天15元,住院83天计算,15元×83天),伤残赔偿金84753.4元(按2013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475.34元计算,8475.34元×50%×20年),王坤然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52056.5元,因其母张素娟未满60周岁,王坤然也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张素娟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故对此主张,原审法院予以部分支持。王见堂被扶养人生活费47835.70元(按2013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5627.73元,有两个被扶养人计算17年,5627.73元×17年÷2人),鉴定费700元,交通费500元。以上共计171864.43元,王自选、吕二凡应承担103118.65元(171864.43元×60%),加上精神抚慰金20000元,王自选、吕二凡应承担123118.65元,减去王自选、吕二凡已支付的23597.18元,应再给付99521.47元。原审判决:一、王自选、吕二凡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王坤然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伤残补助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99521.47元;二、驳回王坤然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26元,由王坤然负担1000元,王自选、吕二凡负担2926元。

王自选、吕二凡上诉称:1、王自选、吕二凡与王坤然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也不存在帮工关系,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王坤然因自己贪玩受伤,其责任应当由自己承担。3、原审认定王坤然损失项目部分不合理、过高,依法应予纠正。

王坤然辩称:本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王坤然称王自选与其协商,王坤然给王自选开玉米收割机不收费,但王自选得赊给王坤然种子化肥,价格便宜一些,免费给王坤然收玉米。王自选称王坤然在地里跟着车和他吃过两次饭,但称王坤然一天也没开过车。本院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认定一致。

本院认为:关于法律关系问题。雇佣关系是指雇员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从事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劳务活动,雇员接受雇主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王坤然与王自选、吕二凡之间不存在提供劳务并按照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即使王坤然所称的王自选与其协商,王坤然给王自选开玉米收割机不收费,但王自选得赊给王坤然种子化肥,价格便宜一些,免费给王坤然收玉米等事实存在,双方之间也不属于支付相应劳动报酬的情况,而属于附条件的帮工行为。王坤然因用手拽收割机内堵塞玉米秆受伤,王自选也承认王坤然在地里跟着车和他吃过两次饭,故应认定双方之间成立帮工关系。王自选、吕二凡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明确拒绝王坤然帮工,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十四条:“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规定,王自选、吕二凡应当对王坤然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王坤然作为成年人,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慎将手致伤,其自身具有一定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应当减轻王自选、吕二凡的责任。原审法院酌定王自选、吕二凡承担60%责任,王坤然自己承担40%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故王自选、吕二凡关于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