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民一终字第5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东学,男 委托代理人钟勤勇,河南思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俊文 委托代理人陈晓禹,河南思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高东学因与被上诉人焦俊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14)延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东学与被上诉人焦俊文因自行达成和解协议,高东学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高东学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高东学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620元减半收取810元,由高东学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田泽华 审判员 温双双 审判员 李书光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