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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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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迷英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储运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民一终字第6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迷英。 委托代理人李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民一终字第6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迷英。

委托代理人李红印。

委托代理人李忠茂,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储运分公司

负责人夏于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振雷,河南启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迷英与被上诉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储运分公司动争议纠纷一案,赵迷英于2014年7月10日提起诉讼,请求石化公司支付其经济赔偿金、加班费、最低工资标准差额、双倍工资共计72391.07元。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2014)卫民初字第1345号民事判决,赵迷英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14)卫民初字第134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本裁定生效后退还上诉人赵迷英。

审 判 长  沈志勇

审 判 员  刘艳利

代理审判员  高凤娜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韩 磊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