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第三村民小组、第六村民小组诉称:1、一审认定事实错误。1999年12月30日白云寺村委会与李洪业未经上诉人同意,擅自将上诉人老弯地的荒山荒滩承包给李洪业,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在一审开庭时已出示2014年4月10日白云寺村委会和辉县市薄壁镇人民政府及辉县市房地产管理局的存档,证实老弯地的所有权归上诉人,白云寺村委会与李洪业也都认可。而一审却认为涉案土地所有权存在争议应归政府主管不归法院处理是错误的。2、本案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属法院受理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本案系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属人民法院受理范围。3、1999年12月30日签订的荒山荒滩承包合同应确认无效。该合同的土地所有权归上诉人所有,白云寺村委会未经上诉人同意擅自签订合同,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分属村内两个以上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由村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和第十八条第(三)项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第四项承包程序合法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该法律规定按照“谁所有谁发包”的原则确定发包方。白云寺村委会将不归其所有的土地对外发包,自始无效。同时该承包也未经上诉人村民讨论,因此该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是无效的。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改判确认承包合同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