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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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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国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2007年12月19日,被告李国富与原告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李国富向原告借款10000元;月利率11.73‰;借期一年,于2008年12月19日到期。该笔借款到期后,被告未依约归还借款本金。关于利息,被告李国富支付至2008年6月30日,之后未依约支付。2013年4月2

2007年12月19日,被告李国富与原告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同。约定李国富向原告借款10000元;月利率11.73‰;借期一年,于2008年12月19日到期。该笔借款到期后,被告未依约归还借款本金。关于利息,被告李国富支付至2008年6月30日,之后未依约支付。2013年4月25日,被告李国富签收了原告给其送达的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2008年6月30日起至2015年3月20日止的利息共计9595.14元,罚息共计2878.54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