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民初字第1505号 原告段会萍。 原告李凌敏。 原告李欣彤。 法定监护人李凌敏。系李欣彤母亲。 被告牛学记。 法定代表人牛学海,任该村村委会主任。 被告卫辉市电业局。 法定代表人沈植学,任该局局长。 原告段会萍、李凌敏、李欣彤与被告牛学记、卫辉市李源屯镇南李庄村第八届村民委员会、卫辉市电业局生命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8日诉至本院。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会萍、李凌敏、李欣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复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