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民一终字第1303号 法定代表人程蕊蕊,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正年。 委托代理人李献宾,辉县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亚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负责人冯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萌,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新乡市腾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5)辉民初字第1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本院传票传唤,上诉人新乡市腾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上诉人新乡市腾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2716元,由上诉人新乡市腾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沈志勇 审 判 员 刘艳利 代理审判员 高凤娜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姜雪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