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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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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兴富与杨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民一终字第10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兴富。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 法定代理人司俊利。 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冀,总经理。 上诉人张兴富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民一终字第10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兴富。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

法定代理人司俊利。

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冀,总经理。

上诉人张兴富因与被上诉人某某、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兴富于2015年9月29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张兴富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兴富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兴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 峰

审 判 员  刘 辉

代理审判员  浮代飞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媛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