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民一终字第10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兴富。 法定代理人司俊利。 法定代表人杨冀,总经理。 上诉人张兴富因与被上诉人杨某某、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兴富于2015年9月29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张兴富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兴富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兴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 峰 审 判 员 刘 辉 代理审判员 浮代飞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媛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