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民一终字第10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利。 委托代理人司先周,男。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张利因与被上诉人潘秀英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8月13日在本院8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因上诉人张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张利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929元,由张利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 峰 审判员 刘 辉 审判员 周云贺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