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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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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斌与张希旗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民一终字第10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斌。 委托代理人王洪英。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希旗。 委托代理人罗金友。 上诉人张斌与被上诉人张希旗健康权纠纷一案,张希旗于2013年5月3日向河南省延津县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民一终字第10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斌

委托代理人王洪英。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希旗。

委托代理人罗金友。

上诉人张斌与被上诉人张希旗健康权纠纷一案,张希旗于2013年5月3日向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张斌赔偿张希旗医疗费、鉴定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028.91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审法院于2013年7月2日作出(2013)延民初字第562号民事判决。张斌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张斌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斌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斌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 峰

审 判 员  刘 辉

代理审判员  浮代飞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俊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