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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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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命彦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民一终字第12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朱命彦。 委托代理人朱止行。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贾金旺。 委托代理人贾帮超。 委托代理人薛芙蓉,河南百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民一终字第12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朱命彦。

委托代理人朱止行。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贾金旺。

委托代理人贾帮超。

委托代理人薛芙蓉,河南百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贾金洲。

委托代理人薛芙蓉,河南百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贾金梅。

委托代理人薛芙蓉,河南百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贾金凤。

委托代理人薛芙蓉,河南百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朱命彦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5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朱命彦又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朱命彦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朱命彦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608元,减半收取1304元,由朱命彦负担。

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沈志勇

审 判 员  刘艳利

代理审判员  高凤娜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姜雪云

责任编辑:国平